3.3 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 60—94
2.2.5 污泥处理区域、沼气鼓风机房、沼气锅炉房等地严禁烟火,并严禁违章明火作业。
2.2.6 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
2.2.8 凡在对具有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构筑物或容器进行放空清理和维修时,应将甲烷含量控制在5%以下,H2 S含量、HCN和CO的含量应分别控制在4.3%、5.6%和12.5%以下,同时,含氧量不得低于18%。
2.2.10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2.11 起重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操作。吊物下方严禁站人。
2.2.12 应在构筑物的明显位置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
2.2.14 具有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车间,必须通风。
2.2.15 有电气设备的车间和易燃易爆的场所,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2.3.8 凡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的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2.3.13 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应每年检修一次。
2.3.18 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救生衣、救生圈、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
11.2.3 加氯间应配有合格的隔离式防毒面具、抢修材料、工具箱、检漏氨水等。所有工具应放置在氯库以外的固定地点。
11.2.4 加氯间内部应设置排风地沟,在工作前应通风5--10min,并应安装报警装置。
11.2.6 加氯间保养和维护时,严禁违章明火和撞击火花,以防爆炸。
11.3.4 氯瓶应每两年进行技术鉴定一次。
15.1.1 锅炉运行前必须具有劳动部门当年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
15.1.2 司炉工必须持有与使用锅炉类别相符的操作证方能上岗。
15.2.10 沼气锅炉点炉时,应先点火,后供气。
16.2.1 操作人员上下气柜巡视或操作时,必须穿防静电的工作服和工作鞋。
16.2.3 气柜低位时,严禁排水。
16.2.4 操作人员上气柜检修或操作时,严禁在柜顶板上走动。
17.2.2 在发电、供电等各项操作中,必须执行有关电器设备操作票制度。
20.2.4 易燃易爆物、剧毒物及贵重器具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保管,领用时应有严格手续。

目录导航